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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3-10-25 15:50
标题:小区物业不按规定胡乱收取停车费,造成广大居民强烈反应
内容:

    尊敬的区领导您好:

    我是贵区大寺镇友谊南路与梨双路交口远洋万和城社区居民,现我们小区物业没有按照当初买房时销售人员承诺给广大业主们关于地下车库月租的收费标准。现强行收取地库每月520元的,地上每月150元停车的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已经确实高出了我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车位存车收费标准。

    请区各位相关领导,为保证居民合法权益,不发生群体性恶劣事件,望能积极协调远洋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代表大家共同协商解决此问题。

    谢谢!

    附: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固定车位收费标准

    1)具备照明、喷淋、磁卡管理等设施,停车较完善的大型停车场(库

    /楼):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300元/月车位,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

    500元/月车位。

    2)具备3级停车场设施条件,并有简易遮盖、照明设施的停车场: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150元/月车位,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240元/月车位。

    3)无任何遮盖设施,含柏油、水泥、花砖、锁砖、草皮砖等地面的露天停车场:排气量在3.0升及以下的60元/月车位,排气量在3.0升以上的120元/月车位。

回复部门:西青区   回复时间:2013-11-08 15:00   是否超时:

赵宏超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房管局、区物价局、大寺镇党委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留言中所列附件文件正式名称为《关于天津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小区机动车存车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0]262号),该文件中所列车位收费标准自《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2002年10月2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出台后自行终止,不再适用。目前,商品房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停车收费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且《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操作中,大多数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都是根据当初业主在买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进行收费的。因此,您所在小区车位费标准应是共同商定的结果,在没有正式文件明确规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不存在超不超标的问题。如果您感觉本次答复依然不清楚或仍有疑问,可直接致电区物价局进行专业咨询,联系电话为27393373,联系人高所长。

    希望您继续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祝您生活愉快!

    西青区委

    201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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