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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satoukasum   提问时间: 2013-10-15 10:49
 标题:有关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赔偿
内容:

    我于2012年11月26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当时买的时候开发商说是期房。签订合同之前,也都把我们个人今后要办理产权证的手续证明都拿给售楼的人员看了,在售楼人员确定没有问题的前提下,我们签了购房合同,并且也缴纳了购房前期款及相应税金近65万元,售楼的人员也保证2012年12月份可以办手续和交房。可是因开发商2012年12月份的时候办理了期房转现房的手续,导致我们的产权证直到2013年的9月末才办理结束。至今未能交房。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能申请赔偿吗?

    购房合同中也明确标明了交房日期为2013年2月26日,可是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里却写着如果因为政府等各种原因导致延期交房不属于延期交房的范畴里。现在开发商也以这种理由拒绝缴纳赔偿金,请问这样合理吗?我们65万元缴纳给开发商近10个月,先不说投资收益。单纯利息该有多少呢?

回复部门:张远华   回复时间:2013-10-15 16:55   是否超时:否

您好,按照合同延期交房应予赔偿,补偿协议是开发商推脱责任的手段,那么开发商也应提供政府因素的证据。协商不成建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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