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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家人要出售和平区沙市道高层房管站片区公产房一处,在房管站来验房时发现有一处拆改:阳台和卧室间耳墙去掉改为移门。房管站员工说需要以下任意两种方式回复原状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1)自行恢复原状并报房管站安全验收合格后(2)交费后由房管站回复原状。
需要说明的是早在2006年购买此房时,房屋已经被原房主或再早的房主拆改(我们和原房主的转让合同里面约定了原房主保证未对房屋结构进行拆改的条款),我们接收时房屋就是现在样子,我们并不知道有拆改的情况存在。显然,现在让我们无辜者来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不能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基本准则。
我想得到以下解答:1.为什么当初我们买的房屋没有回复原状而现在我们卖时却要求我们回复原状?2.房主缴费由房管局来回复原状的费用是多少,该费用或计算该费用的方法是在什么文件里规定的?3.房主自行复原的验收费用是多少,有没有文件规定?4.房主缴费请房管局回复原状的房管局是否开局正式发票并做相应存档登记?
请相关部门帮助早日解决以上问题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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