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13年我家在红桥区浩达公寓一期购得一套二手房,当时原房主说暖气有几年欠费,因为以前供热不达标,小区都不交,后来达标后他才交了。但他表示这个费用到什么时间他都认,并给我写了证明(若以后发生供热相关费用,由原房主缴纳,并签字按了手印)。
2013年9月27日我去供热站办暖气过户并缴纳今年的取暖费,供热站说需要原房主缴纳2001-2002年和2004-2007年之间拖欠的取暖费用的才能过户(现供热站说:以前的供热站已将债权债务转到先供热站了),后来给原房主打电话,结果他不想补交以前的取暖费,致使我现在无法办理暖气过户,而且交暖气费的话,发票只能开原房主的。按照法律规定,供热站与前房主签署供热协议,欠款主体是前房主,我家并没有代替前房主缴费的义务,应该供热站起诉原房主进行追缴,我阐述此此道理,希望能够重新签订供热协议,并缴纳取暖费用,但是遭到供热站的拒绝,并要我自己维权。求助。。。。我如何维权?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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