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津价费(2001)118号文件和津价费(2005)25号文件,存档费每人每月十元,但是,北方人才一直按照每人每月15元收取。我想知道:
1、是否应当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北方人才的收费有依据吗?为什么不执行上述文件?
2、如果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北方人才多收费部分如何解决?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30日
您好!相关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沟通,所提问题已妥善解决。
201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