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户口回原籍 大队“强迫”我签了不享受任何待遇的不平等协议 要不就不让我回原籍落户不给开接收证明 协议上我也没看到任何的印章 请问这样合法吗?有法律效力吗?有人出来管管吗?我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吗?我还有自主权吗?法律就这么规定能强迫一个人做违背意愿的行为不违法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已收悉,公安北辰分局专门设有户籍科,负责相关户政管理工作。如需进一步咨询,可直接致电26392131(公安北辰分局户籍科)。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咨询,给予有针对性的答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
201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