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一职工母亲病逝,后依据津政发〔2008〕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个月计发”向单位主张支付相关补助费。
请问,对于上述文件的规定是否有更具体的适用标准,例如职工主体资格要求、职工是否应为主要供养人、该死亡直系亲属是否无劳动单位等等。
另外,我在网上浏览到某单位针对该文件规定作出内部规定如下:“
1.职工本人必须为主要扶养人。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父母、配偶和子女。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职工供养的上述直系亲属必须是无工作单位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职工父或母亲一方去世,如父和母亲双方都没有工作单位,由其子女当中的主要扶养人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若职工父或母亲健在的一方有工作单位,由其工作单位发放丧葬补助费。”
请问该单位的上述规定是否与津政发〔2008〕17号文件内容相冲突,是否违法。感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