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倩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9月22日
尊敬的张倩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1、延长从热问题: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对于您提出的延长供热期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我们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
2、关于供热价格问题:供热成本与煤炭、水、电、人工成本等有很大关系,同时也与天气情况密切相关。近几年供热企业始终处于亏损状态,虽然今年煤价有所下降(以天津港煤炭价格为例,与去年同期比较降低近100元),但是仍然难以做到收支平衡,运行支出仍高于现行热价,其主要原因是:
(1)现行热价水平偏低:2008年我市在调整供热价格时,按照780元/吨(自然煤)的价格测算的供热成本是32元/平方米,考虑到当时居民供热价格为20元/平方米,调整幅度过大,本着政府、企业、居民共同承担的方针,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最终将居民供热价格定为25元/平方米,没有调整到位。供热成本与调后价格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和企业自行消化解决。为尽可能地减轻居民负担,还同步提高了居民采暖补贴标准。
(2)运行成本增加:尽管煤炭价格有所降低,但供热企业的其他成本项,如水、电、人员工资、环保费用等均有上涨。2010年《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开始施行,室内温度标准由18±2℃提高为不低于18℃,温度标准提高后,增加了煤炭消耗和设备维护成本。近年来,我市连续出现严寒天气且持续时间较长,而且每年还要提前和延长供热期,增加了煤炭消耗。
(3)税费支出增加:从2011年开始起,我市采暖收费由财政收据改为国税发票,开始对非居民热费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增加了税费支出。同时,增值税发票煤炭价格要比普通发标增加较多。
受上述因素影响,我市供热企业常年亏损经营,目前尚能维持运转主要是依靠拖欠煤款和工程款、不提或少提折旧费等方法。以折旧为例,不能全额提取折旧,势必影响设施更新改造,随着管网和供热设施的老化,导致热损失加大,增加了供热成本,同时也降低了供热保障能力。按照当前的煤炭价格进行预测,在不考虑税金和利润的情况下,燃煤锅炉供热成本与现行热价基本持平。按照国家严格控制燃煤指标、治理空气污染的总体要求,我市从去年开始加快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改燃后运行成本增加较多,行业平均水运行成本呈上升趋势,不具备下调供热价格的条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