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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扈秀敬   提问时间: 2013-09-21 17:35
 标题:关于劳动事实的法律咨询
内容:

    关于劳动事实的纠纷

    我爱人在某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有将近两年,单位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医疗手续,工资也是现金形式发放的,我们手里有单位给的多人发放的工资表、还有临时工的招聘表(可都是复印件)。开庭后法官还有书记员叫我带车到单位去取证,见到了单位给的多人发放的工资表名单上的很多人,还有这张表上的签字的领导和做表的会计本人,他们都承认表是真的,事实

    也存在,可没有人敢做笔录,档案也早已经封存, 领导说我们单位被告 ,我还给提供证据,我们神经病啊!极力不配合,法官和书记员告诉我他们也没办法,无奈。只能判我因证据不足败诉。我现在也不知道咋办,难道事实存在,我们老百姓真的就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吗?

    请多多指教!非常感谢!

    | 无奈的人

回复部门:张文达   回复时间:2013-09-24 16:5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扈秀敬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先要明确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期是否已满。如果上诉期未满,您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期已满,您也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以下条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张文达律师

2013年9月2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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