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是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鼓励失业人员多渠道实现就业发放的补贴金。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现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7号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完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88号
申请条件
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人员,及城镇低保家庭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75%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所需要件
1.《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情况表》
2.《灵活就业证明》
3. 身份证
4. 户口薄
5.《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流程
(一)申请。灵活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情况表》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自接到补贴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上出具意见后报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
(三)复核。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接到补贴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对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岗位进行复核。情况属实的,在《帮扶情况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十七页记载享受补贴起止时间并加盖公章,将相关信息录入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后,为享受补贴人员开具《社会保险差额缴费通知》。
(四)参保缴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缴费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持《缴费通知》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
(五)资金拨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按月将当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情况汇总,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核对表》,于每月28日前将《核对表》报送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每季度末月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需求表》。
市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对《资金需求表》进行审核后,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对,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三年,期满自行终止。
对于补贴期满时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前30日内,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继续享受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实,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继续享受补贴。期间经年度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至退休年龄;补贴期满时,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可以在补贴期满后60日内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复核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实现灵活就业又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达到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人员,仍然从事灵活就业的,可以再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以在享受期满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也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不超过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达到享受月数的次月,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社保管理中心
地址
天津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询具体网点]
天津市区、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领取失业金与享受养老保险补贴是否冲突?
A: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是否符合享受社保补贴需要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
Q:没有参加过失业保险可以申请社保补贴吗?
A:“4050”人员申请社保补贴,要求本人及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对于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社保补贴,则不要求必须参加过失业保险。
相关政策
三类情况不享受社保补贴: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零就业家庭认定:
零就业家庭人员是指同一户籍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成员均未实现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