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周岁公民:
A、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需提交:
a、亲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
b、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亲生父母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B、未满18周岁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父母离异的,必须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并到场亲自办理,提交:
a、亲生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需写明变更人基本情况、变更姓名原因及拟变更的姓名;
b、亲生父母及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c、亲生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能够证实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独生子女证》等
e、亲生父母《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民事调解书》或已生效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年满18周岁公民:
a、本人书面申请,需注明个人基本情况,变更原因及拟变更姓名;
b、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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