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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鑫   提问时间: 2013-09-03 20:45
 标题:求助律师
内容:

        你好,我和单位的劳动纠纷,双方同意调解,签订了调解书,单位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加班费,取暖补贴等各项损失15000元,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及和约定工资上税的问题,调解书也没有写明上税的问题,当时调解法官和我们说的就是到手15000,现在单位已扣税为理由不按照调解书金额支付我工资,其中1年的加班费按照一个月工资缴税,已经缴过税的月份,因为补了工资差额,单位要按照总的金额再扣税,请问这样合理吗,法院调解书上的金额没有其他约定,是不是就是应该是单位实际支付金额呢,单位可以从调解书要求支付的工资中再扣税吗。

回复部门:董亚南   回复时间:2013-09-22 13:35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中并未约定税费负担的问题,理论上来说单位无权扣除,应该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执行,如果单位拒绝给付,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于永洋律师

2013年09月22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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