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和单位的劳动纠纷,双方同意调解,签订了调解书,单位支付工资,工资差额,加班费,取暖补贴等各项损失15000元,当时双方都没有提及和约定工资上税的问题,调解书也没有写明上税的问题,当时调解法官和我们说的就是到手15000,现在单位已扣税为理由不按照调解书金额支付我工资,其中1年的加班费按照一个月工资缴税,已经缴过税的月份,因为补了工资差额,单位要按照总的金额再扣税,请问这样合理吗,法院调解书上的金额没有其他约定,是不是就是应该是单位实际支付金额呢,单位可以从调解书要求支付的工资中再扣税吗。
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调解书中并未约定税费负担的问题,理论上来说单位无权扣除,应该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执行,如果单位拒绝给付,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于永洋律师
2013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