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你好。
我爱人在天津河西区工作,档案户口都在河西区。我的工作关系在北京丰台区。今年我们在天津以我爱人为第一购房人购买了一套新房(期房,组合贷)。目前,我爱人的公积金已经正常还款2月了,我去北京办理公积金取款时,被告之:
1、需要提供主购房人(即我爱人)的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我们到河西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天津市没有这个单据,当时给我们开了一个《天津市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书》。把该说明送到北京公积金丰台公积金管理部,对方不认可这个。北京公积金要求天津公积金方面配合开具一份能放映我爱人公积金提取总额的说明。(如房价是150,我爱人的公积金提取总额可设定是50万(假设),北京丰台公积金方面根据这个额度,会设定我的公积金提取总额度是100万)。同时,该说明需要附我爱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公积金帐号等信息。
2、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又去河西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该项事宜,得到的答复是没有这样的证明材料。
我们很疑惑,该证明该如何办理?现在还款压力大,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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