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据贵委《津发改价管〔2012〕667号文件》2012年7月1日起本市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按年度周期(当年7月至次年6月)执行;每户居民全年用电量不超过2640度,电价每度0.49元;全年用电量2641-4800度,电价每度0.54元;全年用电量超过4800度,电价每度0.79元。
合理的用电量和价格是群众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之一。贵委667号文件作为试行阶梯电价的规定性文件,每户居民年用电4800(一档+二档)度,消费2460元,应是贵委对全市居民用电情况测算后确定的限额,也是定量或叫用电权。不仅是引导居民合理用电,更是保证居民用电价格水平的依据和用电权利的保障。
我是一户一表用电户,2012年10月购电2640度(一档)、2013年5月26日购电2000度(二档)。8月11日表上还有740度电时,到红旗路206号国家电网营业厅购电,被销售人员告知只能购买一档电884度。我问销售人员为什么,并要求出示具体计费办法或相关细则,他们只能给我贵委的667号文件,强调他们的计算机收费系统就是这样算。对于884度这个数,他们是这样解释的:原来他们6月初查过我家的电表,当时表上还有1955度电,所以用这部分电量先冲减(13-14)年度的一档购电额度,即2640度-1955度+199度=884度”,199度是二档电价补偿(1955度X二档电每度0.05元÷0.49元)。
按此计算我在2013至2014年度中减少一档购电1756度,为此我将被迫大幅度增加三档电的使用。这首先是侵犯了我的用电权利,增加了我的经济负担,其次:电作为商品,我已经购买的商品被强制收回并加以折算,又涉及侵权。
我请求:1、公开本市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收费细则。2、对以上收费计算方法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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