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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3-08-24 11:03
 标题:关于孩子购房用父母公积金问题
内容:

    之前天津曾有子女购房可使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这项政策为年过半百本人不曾有过贷款的父母资助子女购买婚房解了燃眉之急,国5条之后这项政策被取消。但已长大的子女工作年限短公积金额度少而父母临近退休由于还贷年限的限制又无法贷得相应的项款,这样一来父母的公积金只能休眠在账上,孩子们急需用钱无处筹集,希望市政府就这种现实问题给予考虑,恢复子女购房可用父母公积金的政策。谢谢!

回复部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时间:2013-08-29 15:5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子女购房提取父母的公积金的规定:购房日期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不限制套数或者房屋性质)或者购房日期在2012年5月1日以后,职工在本市购买首套房、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的,借款人的父母(无公积金债务)可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经与您沟通,您儿子是在2012年11月购首套房,且您夫妻二人无公积金债务,可以申请办理一次性提取。更多问题请详询12329,并欢迎您浏览我们网站:www.zfgjj.cn。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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