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领导:
您好!
我在西青一家公司工作3年多了,最近两年我每月加班都超过100个小时,劳动法规定是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个小时,那超出部分是按150%还是200%付工资呢,我们公司是按综合工时算。第二个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一直没给缴纳过,我市是怎么规定?如果我要是去劳动仲裁起诉,我需要去那带什么材料。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积金问题不是人力社保部门业务范围,建议咨询公积金管理部门。
申请仲裁提供的材料问题,要根据申请的事项确定提供材料。建议具体咨询劳动争议仲裁受理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