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商品房交房日期延期了一年零三个月,在与房开商洽谈赔付违约金时,房开称只按合同规定的赔首付现金万分之二赔偿,且只赔付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半(只规定不在合同内)。现问:
因为购买房屋时,交纳首付现金的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且此笔钱早已转入房开商帐户,可否在计算违约金赔付时按首付现金和贷款金额,好购房总价一并计算?
房开商当年签定合同时,非常强势,必须按照他们拟定的条款,一字不改的签,否则不卖给你,这是否是霸王合同?是否不为法律认可?
尊敬的陈薇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具体赔偿标准要看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签合同时对方拟定的条款叫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只有免除其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才会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不清数时可以按照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进行解释。本争议中建议你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开发商具备交房条件通知你交房时起算。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士波律师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