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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薇薇   提问时间: 2013-08-13 09:48
 标题:购房违约金赔付问题
内容:

    购买的商品房交房日期延期了一年零三个月,在与房开商洽谈赔付违约金时,房开称只按合同规定的赔首付现金万分之二赔偿,且只赔付计算赔偿金额的一半(只规定不在合同内)。现问:

    因为购买房屋时,交纳首付现金的同时,办理了房屋贷款,且此笔钱早已转入房开商帐户,可否在计算违约金赔付时按首付现金和贷款金额,好购房总价一并计算?

    房开商当年签定合同时,非常强势,必须按照他们拟定的条款,一字不改的签,否则不卖给你,这是否是霸王合同?是否不为法律认可?

回复部门:王士波   回复时间:2013-08-20 14:22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陈薇薇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具体赔偿标准要看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签合同时对方拟定的条款叫做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只有免除其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才会无效,如果格式条款不清数时可以按照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进行解释。本争议中建议你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开发商具备交房条件通知你交房时起算。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王士波律师

2013年8月2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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