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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于鹏   提问时间: 2013-08-13 19:39
 标题:企业产的房子 想办房本被告之需交双倍滞纳金是否合理
内容:

    我父亲在1988年从单位分得位于河北区东联里二楼一套偏单,94年开始在此居住,当时领导承诺不用交房费(有人证),只有当初单位分房的分配单,这么多年也并未办理过房本,也未交过房费,现在因迁户口想办理房屋使用证,可单位已经不存在了就找到该房屋的托管中心-洪强房屋信托经营中心后被告知需补交1万3千多的房费和双倍滞纳金26880元左右。

    问题:关于补交房费我们认可,但加收的双倍滞纳金不认可,对方说收的双倍滞纳金是房本中约定的,可我们现在还未办理房屋使用证也就还未形成租赁关系让我们补交房费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

回复部门:高萌   回复时间:2013-08-20 10: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您好: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公产房转为信托中心所有后,您的父亲与信托中心即形成事实的租赁关系,应当向信托中心支付公产房租金,未及时缴纳租金的应当支付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天津市的规定,总滞纳金金额不得超过租金的2倍,根据您的描述,您的父亲拖欠房租费用为1万3千余元,信托中心要求您支付滞纳金26880元,如果并未超出2倍数额,是合理的。

 

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  高萌律师

2013年8月2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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