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2006.08-2007.07在天津开发区单位,2007.08-2012.06在北京单位,2012.07-今在天津单位。
开始在天津开发区上班时,户口、档案都在外地,公司没给办就失业证。2011年6月因需要在天津(户口已在天津)办就失业证,证上具体填写如下:失业日期:2006.6.1,失业登记日期:2011.6,失业原因:毕业后未就业。而我那时在北京工作,当时工作人员说不是在天津工作,可以这样写。我想知道:
(1)就失业证那样填写的话可以吗?实际上我2006年7月毕业后马上在天津开发区工作的,2011年6月办就失业证时也没失业,只是不是在天津工作而是在北京。
(2)2012年7月至今在天津工作合同起始日期为2012.7.1,而就失业证上登记的是2013.7.16,时间不相符,该怎么办呢?
(3)2011年6月在蓟县办的就失业证,现在证丢失,现在户口在东丽,该去哪如何补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失业证》丢失,一般情况下,由原证件的发放地来补办。如果职工是由原单位办理的,找原单位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来补办。如果忘记证件号码,区县人力社保局有记录,可以进行查询。如果因档案已转移,建议劳动者先咨询现档案存放部门能否协助办理。补办《就失业证》,原就失业记录不补录。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