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事实描述一:男支付女方聘礼6万元(男方名下存折,与订婚之日给予女方并告知女方密码),女方给男方礼金1万元(女方名下存折,于订婚之日给予男方并告知男方密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如离婚互不返还,双方已登记并共同居住1年。
1、订婚之日后,登记之日前,男方第一次向女方借款2万元,没打欠条,女方经手办理将男方给予聘礼存折中2万元转存至男方个人名下另一金卡账户,有存取款凭条为证明,同柜台同柜员号码,转存日期为登记日前。男方第二次向女方借款3万元,女方将聘礼存折交给男方,男方自己取走,有银行取款存根男方签字为证明。
问题一、男方先后2次将女方聘礼存折(存折为男方名下)借款共计5万元,女方可否依法要回。(2万男方结婚后用于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另3万不知道如何花了,并没有买夫妻共同生活用品)如依法要回,主张金额是5万还是1+4=4万。
2、男方将女方给予的礼金1万元(女方名下)在登记日前取走,并偿还男方个人婚前信用卡债务,在夫妻有书面约定双方为赠与不得要求对方返还的前提下。
问题二、女方名下及男方名下存折如何界定财产归属?
问题三、男方现在不承认其名下存折为聘礼,男方名下存折存款6万为给付聘礼订婚日前3天,时间、存款金额 均与夫妻书面约定吻合。法律是否认可该存折为男方给付女方的聘礼存折?
问题四、女方是否可要回其名下存折婚前的1万。
事实描述二:女方婚前公积金2万元整以离职名义取出偿还婚内夫妻因买车男方刷卡的信用卡债务,但该车夫妻书面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且该协议合法有效,既然该车已经有书面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该婚前财产偿还的债务,女方是否可主张男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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