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4月20日被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判刑。2013年2月1日被释放。
在2010年11月有人用我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工行办了一张津通卡,后该卡被透支消费2000元,滞纳金3000多元,共计5000多元。2012年6月该卡被注销。
我在释放后找到了工行信用卡部门,也打电话报警(警方不受理,说要去案发地报案)信用卡部门说查询原始消费记录后联系我。我也向银行提供了,我的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证明了在这张卡的办理,使用的这段时间我不在社会。
我觉得银行没有尽到审核资料的义务,给我信用和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请问我应该如何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要向哪个部门去投诉工商银行还是直接去法院起诉?
尊敬的周宝珠朋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可以持刑事裁定书和释放证明等材料向工商银行有关部门投诉,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