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听说市政府有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能强行将残疾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合同、买断工龄,将他们推向社会。企业和上级须妥善做好安置残疾职工的工作。
请问领导是这样的么?具体怎样规定的?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改制企业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