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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重
http://ms.enorth.com.cn/xfwq/  2013-07-24 14:41
·天津市各区县积极组织活动 宣传食品安全·天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防控各类风险隐患
·【民生·关注】对话“民心工程”(食品安全专场)·天津首批食品安全示范店授牌 年内建成200家

  案情回放

  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称,某超市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

  处理结果

  接到举报后,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当日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属实,同日立案,并将其尚未销售的过期达利园派等39种、共计447袋(瓶)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从无名上门搞批发商处以2655元的价格购进达利园派等39种食品,至进货时止,这些食品全部已经超过保质期限。2012年5月2日,当事人在该超市内开始经营其所购得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12年5月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在此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了价值2000元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获利200元。当事人尚未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派等39种、共计447袋(瓶)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54.75元,其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2854.75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安树生作为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本应守法经营,但其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工商部门于2012年7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工商红执法听字【2012】3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红桥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派等39种、共计447袋(瓶)食品;

  三、罚款24800元。

  稿源:北方网综合 编辑: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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