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劳部发【1994】481文件第六条是否依然有效,其和新法是否可以叠加使用?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部发【1994】481文件第六条有关医疗补助费的规定仍执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劳动者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