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8.1与第三中心医院签订聘用合同书,合同书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乙方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试用期为一年,而且签合同前缴纳了5000元就业抵押金,当时口头说明转正后给予返还。本人现跟单位提出辞职,单位以就业不满一年为由不予以返还抵押金,还说博士一年内辞职要缴纳3倍于就业抵押金的违约金,这些合同上都没提。故本人想咨询一下样律师,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而且现在单位死咬住一点,就是我辞职申请的时间没有提前一个月,我是7月14号左右提交辞职信的,单位还要我返还7月份的工资,我是事业单位,这种要求合法吗?
谢谢您。
你好,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所要赔偿的一共有两项内容。第一,岗前培训;第二,竞业限制。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不属于上述情况,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所要劳动报酬及其就业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