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虹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如果物业公司不让您进入小区,阻碍您回家,那么物业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是对您合法权益的侵犯。
2. 您和物业公司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收取抬杆费,需先看您与物业公司之间事先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没有相关约定;如果没有事先约定,那么需看双方事后有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均没有约定,那么物业公司无权收取费用。
3. 《价格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据此,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没有经过相关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那么属于“自立名目滥收费用”,是违法的。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