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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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08年7月开始工作,和滨海新区某外企签订全职就业合同。
司一直都是委托某劳务中介代理,也就是说,我的合同是和中介签,另外中介、公司和我本人还会同时额外签订一个认定派遣关系的合同。
我和公司在08年7月和11年7月分别签订过2次为期3年劳动合同(派遣)。工作性质和工作地点都在这家公司,一直没有变化。
因为今年新的劳动法修正案发布,公司提出将变更合同签署形式,不再委托中介了,而是直接和员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
14年7月我将和公司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第3次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公司最近开会提出只保留累积之前在这家公司的6年工龄,之前2次的合同签订次数不累积,因此不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会有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如何维权要求公司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赔偿(补偿)?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务派遣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约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必须在2年以上。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1日
本人想请教人力社保部门的同志,为什么派遣企业不能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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