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蕾巷业主信访屋顶瓦维修法律依据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法律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四十五条‘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在物业出现危及安全、影响观瞻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情况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所需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问题2:您最初的购房款中是否含有维修基金要视具体情况,天津市曾对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全市出售的住宅归集追缴过公共设施维修基金;您的房屋如果非一手房在过户的时候可能也被追缴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法执行《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
问题3:公共部位的维修基金和物业费是两个概念,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归集并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的,专项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费是物业管理实行的有偿服务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因此物业服务费中不包含公共部位维修资金。武清城区内还迁小区和非外地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小区现执行区房管局和物价局下发的收费标准通知即: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0.5元/月/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