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张律师您好:
我车6月28日在河东区卫国道快速路口发生三车连撞事故,经由出勤民警判定第三辆车全责,我车是中间的那辆,双方约定去4S估损维修,民警没有扣押全责方任何有效证件和车辆将其放行。告知我方自行将车开到4S估损维修开票找全责方赔偿,我方当时提出疑义,觉得这样处理根本无法保证我方权利。民警的答复说如果他不赔你就去法院告他,一下子就把我们推出去了。6月29日我方通知全责方到4S估损,全责方在答应完后反悔,又说要去物价局评估。我方觉得双方对事故的估损维修方式发生分歧要求当事民警扣车解决问题,但他还是那句找法院他没有权利扣车。又过了两天全责方致电我方同意4S估损,我们约定7月4日上午进行拆解,后经4S估损金额为18000多元,全责方觉得价格过高,又要求物价局评估。我之前咨询过物价局说给评估必须是事故车原始状态拆解过的不给评估。对方要求把车拖走我没同意,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找来河东物价局到4S进行评估。河东物价局的同志告知我是交警大队民警让他来的。事以致此在事故发生长达10天,我方的车还停在4S店,民警到现在也没有什么处理意见就一直这样拖着。
问题:1、处理事故民警这样做是不是明显偏袒全责方
2、在明知全责方没有保险不会赔偿的情况下将车放行,在双方有疑义情况下不进行任何调解工作是不是不作为
3、物价局在明知是拆解过的车再进行评估出具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率,物价司人员是否存在失职
4、全责方在同意4S拆解评估后还能不能变挂,我们是不是还得让他牵着走进行物价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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