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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朱朋超   提问时间: 2013-07-01 23:41
 标题:面部被划13公分长伤口
内容:

    2011年2月12日我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同一首歌)KTV唱歌,因为与收银员发生争吵被KTV员工4人将我打伤住院,后被鉴定为重伤, 面部被啤酒瓶划了13公分长的伤口。造成毁容。公安局只抓了2个人,那两个办案人员说只参与了打架,但不是他们把我打成这样的,所以没抓,那两个人只赔了我4万块钱判了3年,剩下了就不管了,事情一直拖到现在。我希望专家给点我建议。

回复部门:董亚南   回复时间:2013-07-17 13:52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朱朋超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方的打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对方已经判刑所以关于刑事部分已经解决完毕,如果在一审过程中,民事部分尚未解决完毕或者一审之后你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用,你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董亚南律师

2013年07月17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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