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律师:
我在2012年12月底在蓟县中节能远景上邑购买一套住房,是赠送带前后小院的零层的。当时开发商搞活动称现房销售,销售员带我们到现场看的房,看房时销售员说房屋已经全部建好,就剩小区绿化和一些小区的细节问题做好之后就可以交房了,当时零层地面前面与路面是平行的,前面没有任何遮挡,销售员也说交房时零层前面是不会有遮挡的,之后我们就签定了购房合同办理了相关手续。(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上约定的2013年3月31日交房,而最近发的入住通知函上说延迟到6月30日)4月份的时候我到现场看房时,零层前面的路面竟然比零层前小院地面高出三米多,和一层一样高,站在零层地面就是像掉在了很深的大坑里面一样。我们觉得心里非常堵得慌,多次去找开发商,而开发商却很蛮横的说他们的模型当时做的很清楚,那时我们才看了一下模型,上面确实显示出来了,但当时我们看房时销售员是带我们到现场看的现房,没有让我们看模型,而且销售员当时就没有跟我们说路面的事,现在开发商反口说当时跟我说清楚了。把我们气坏了,我们没有办法只能看了看合同上的图纸,而图纸也没有标出来。请问路面高出地面的,开发商在图纸是不是应该标注出来或是以文字的形式向购房人说明?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告开发商吗?
尊敬的金晴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的规定,建筑物的底层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150mm,结合您提供的信息,小区室外地面已超出零层地面三米多,已经违反了前述规定。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由于购房时开发商并未明确告知您路面超出小区零层地面三米多的情况,购房合同实际上是基于您对房屋及小院环境的误解订立,因此,您可以依据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您与开发商订立的购房合同。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刘蕊律师
201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