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徐丽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18日
尊敬的徐丽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第十四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按照您所提供的情况,您是2009年购置的房屋,供热站要求您从2007年补齐供热费。您所多交的两年的取暖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市供热办已将以上答复通过电子邮件传给您,如有疑问,您也可以直接联系武清区供热办。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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