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现行有效,纵然《劳动合同法》是新法,然而二者规定的是不同的救济途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从司法救济予以补偿的角度出发,而《劳动合同法》是从行政救济予以赔偿的角度出发,并不相互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可适用。
另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指导仲裁机构及法院裁判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下述规定也可供理论参考:“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25%的经济补偿金也一般能够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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