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 天津 | 民生 | 广电 | 津抖云 | 微视 | 读图 | 文娱 | 体育 | 图事 | 理论 | 志愿 | 专题 | 工作室 | 不良信息举报
教育 | 健康 | 财经 | 地产 | 天津通 | 旅游 | 时尚 | 购物 | 汽车 | IT | 亲子 | 会计 | 访谈 | 场景秀 | 发布系统

"津云"客户端
发表人: 刘鑫   提问时间: 2013-06-17 20:48
 标题:求助律师!
内容:

    您好,我和单位之前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已经裁决,现在单位不服,已经上诉了。其中涉及25%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裁定单位支付补偿金,单位认为他们不该支付补偿金,理由是25%经济补偿金1995年1月1日实施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无故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25%经济补偿金。但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支付赔偿金。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单位认为按照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为新法,应以这个为准,认为仲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所以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请您给予帮助和解答,谢谢!

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6-18 11:3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刘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现行有效,纵然《劳动合同法》是新法,然而二者规定的是不同的救济途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从司法救济予以补偿的角度出发,而《劳动合同法》是从行政救济予以赔偿的角度出发,并不相互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仍可适用。

    另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指导仲裁机构及法院裁判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下述规定也可供理论参考:“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25%的经济补偿金也一般能够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3年6月1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律师评析】公交606撞车事件 责任谁承担?
·大学生就业季:警惕就业陷阱 择业须谨慎
·杭州师大原副校长被控受贿近295万 多用于购房
·朱晓丽律师简介
·李明律师简介
·范爽律师简介
·刘秀芳律师简介
·宋炳怡律师简介
·杨勇律师简介
·申新建律师简介
关于北方网|广告服务|诚聘英才|联系我们|网站律师|设为首页|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