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于1985年再婚,和继母共同生活28年,父亲于2013年2月18日去世,继母今年88岁,无子女、无收入。
1985年,我25岁且已结婚,我的两个姐姐目前已退休,依据婚姻法规定,继母对继子女无抚养的,继子女对继母无赡养义务。之前去红桥区铃铛阁街民政科咨询办理低保事宜,回复为必须递交继子女的收入证明,那么,继子女既然没有赡养义务,为什么还要出具收入证明?这种情况应如何办理?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咨询已收悉,稍后答复您。
天津市民政局
孙公社同志:
您好。我们已把您的情况反映给红桥区民政局。红桥区民政局将同您联系,了解具体情况并解释有关政策。您也可直接向红桥区民政局咨询相关政策。
201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