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领导:
2013年5月3日,贵局给我们的回复是:“关于技术七级、中级职称军转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问题,国发[2008]8号文件明确,“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部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按部队提供的军队相关职务对应标准,军队专业技术七级、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团级干部待遇。经请示国家人社部,其认为天津执行的政策符合国家文件规定。”对这样的回复我们仍不能认同。请问能给我们提供:“部队提供的军队相关职务对应标准”和贵局“向国家人社部的请示和答复”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23日
您好!来件收悉,你所咨询的问题前期已做答复。关于军队相关职务对应标准,请向部队查寻。我局请示答复属一事一办事件,不便提供。
20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