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精简退职业人员的家属.我的祖父在天津市南开区副食品公司工作,1962年响应国家号召精简退职回到老家。根据天津市《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5]141号),对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进行调整,居住在农村的,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132元。改制后的南开区副食品公司为天津市华夏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现在为股份制企业,不是国企为由拒不执行现行的生活补助。这么多年来,仍是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天津市调整后的规定发放生活补助。老人现在已经80多岁了,生活困难,请有关部门过问一下.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别寒了一名老党员的心。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您的问题已转相关部门,并将尽快进行回复。
祝您生活愉快!
南开区政府
2013年5月
您好,留言收悉。根据天津市《关于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生活困难补助费应由原单位解决。根据《通知》第四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需费用,仍有原资金开支取得取得解决。对于发放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
南开区人力社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