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家父因患恶性肿瘤暂停工作住院接受化疗,原一年固定期合同期至5月30日期满。医疗期至8月底满。距离正式退休还有整整一年。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我们因此病的确无能力再继续工作。我们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有如下主张:
1.合同期满且延续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单位应按照该单位实际服务年限支付我们一笔经济补偿金,满5年不满6年(5个半月)。法律上是否被支持?单位可以拒付吗?
2.另外,我们查阅到了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我们主张基础的医疗补助费6个月,按照重病或绝症的性质,及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主张在6个月医疗补助费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合计12个月医疗补助费。法律上是否被支持?单位可以拒付吗?
以上问题还请尊敬的领导在百忙中予以答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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