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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杨**   提问时间: 2013-05-15 13:17
 标题:优抚咨询
内容:

    您好,我是1978年退伍的,今年已经62岁了。按照当时的征兵政策,我们退伍的时候政府是给安排工作的,我因为残疾程度较重【当时评的是特等残废】政府因为我是从学校入伍的没有给安排工作,就按照在乡残疾军人安置了。现在在乡的和在职的待遇相差很大。如今终于盼来了国家下发的明确的政策,政策如下:

    民政部:残疾军人同时享受国家补偿与社会待遇

    民政部近日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通知指出,“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知指出,残疾军人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特殊待遇外,同时也应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通知指出,惠及所有残疾人政策待遇,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应予享受;惠及特定残疾人的政策待遇(如安装假肢、配发轮椅车等),按照有关身体残疾的特殊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应予享受。具体办法由地方民政部门和残联制定。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残联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的相应待遇。

    希望政府能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以及时弥补我们经济上的差距。

    杨世孜

    20130515

回复部门: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3-05-20 15:47   是否超时:否

杨世孜同志:

 

   您好。我局相关处室已电话联系您,具体解释有关政策。

 

天津市民政局

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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