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区领导您好,我居住在津滨大道以南的嘉春园小区,近日突然发现旁边的34号楼楼顶多出一个建筑物,经了解是移动的信号发射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因此,根据此项规定,在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区域内,也不得修建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也就是信号发射塔。更何况是建在居民楼的楼顶上?并且没有经过业主们的同意就私自建成使用了,找了无良的物业也没有用。
请不要建议让我们直接联系该设施的产权单位,但凡他们有点良知都不会建在居民楼的楼顶,他们比我们更清楚其中的危害,可依然要建,您觉得我们找了有用吗??还请领导进行详查,并尽快强制拆除这个违法的信号发射塔!!!还我们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