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1993年9月在和平房管局工作,为合同制员工,后于1998年8月个人辞职并买断工龄,此期间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也未为我向劳动局审订工龄,只是在辞职审批表上注明了工龄5年。请问我这段工作期间的工龄还能否重新审核,我在2013年初参加了另一份工作,并缴纳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后,再次失业,当我想自行补缴保险时,被告知不可向前追补保险。可我的实际参加工作时间是93年9月啊,为什么我不能进行补缴,请告知我将如何办理,找哪个部门去办理。现我档案存在河西劳动局个人户里,他们让我找和平房管局,和平房管局让我找河西劳动局,我实在是不知道找哪里能解决了。交个保险真难啊。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具体您是否能够补缴养老保险,请您咨询参保分中心和存档地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