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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空港经济区远洋新干线(欣欣家园)小区二期业主,本人所购买住房按照合同规定在2012年5月30日交房,交房时开发商未提供合同规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照2002年12月1日颁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管理规定》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津政发【2010】41号“批转市建设交通委你定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该使用证是交房时开发商必须提供的证件,对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商品房,购房人有权拒绝入住。
对此开发商的解释是空港经济区执行空港建设局文件《津空加规建函[2009]1号》“关于我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情况的说明”,该文件中称“对2007年11月15日之前签订的住宅项目土地合同不发放《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在取得《建设工程验收备案通知书》(注:该名称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的不规范写法)后即已达到准许交付使用的条件,并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的审批无需提供水电及热力等配套条件已配套齐全的证明,因此该通知书的下发并不代表该商品房具备入住条件,实际情况是2012年5月30日开发商交房时,本人所购商品房供电工程尚未竣工,仍采用临时施工用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明显违反《津政发【2010】41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入住条件,请问开发商是否已构成违约?开发商在明知不具备入住条件的情况通知交房且强制业主自2012年6月1日起缴纳物业费是否合理?
恳请有关部门能给出明确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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