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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1**   提问时间: 2013-04-18 09:13
 标题:独生子女费发放
内容:

    咨询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及条件

    发放至子女16岁还是18岁?

回复部门:市民族宗教委   回复时间:2013-04-18 15:5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按照《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合计每月十元,每人五元)。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08]36号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夫妻,经本人申请,发证机关审查,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2、夫妻原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的;4、再婚夫妻原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成家庭有一个一方原有子女的;5、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6、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7、离婚或丧偶的家庭,原没有领证,且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生育第一胎是双(多)胞胎的或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您还有需要,请拨打12356咨询。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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