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领导您好,
我1982年参加工作,1990年生小孩,休产假期满后,因单位没有托儿所,根据本单位规定,可以继续休假至小孩1岁半。我休假期间单位按一定比例给我发放工资。休假期满后继续工作至今。休假期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告知我要核减工龄。
现经了解,在我休假期间,单位虽发放工资给我,但没有给我计算工龄。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样计算工龄。单位这样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问题政策性强,请您通过用人单位咨询区县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