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自2013年4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由每月1310元调整为每月1500元。
我单位在滨海新区,现在单位工资组成“基本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岗位工资”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约发2300左右。
现在问题是“基本工资”还是5年前的“800元标准”,加班工资是按小时(800/22*8 * 加班小时数)
请问合法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报酬,约定的劳动报酬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1500元,则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支付规定。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