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报考的邯郸一所事业单位,11年12月来单位上班处于实习期,给交了养老保险和失业,5月份生孩子,手续7月份下来的,9月份开始交医疗保险,但当年四月份国务院出台一份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单位的意见是手续没下来不给报,请问我能有生育津贴和报销医疗费用吗?能的话依据和理由是什么或是投诉部门是哪里?
尊敬的网友:
您好!我们是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您的问题请咨询当地人力社保部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