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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女士   提问时间: 2013-04-07 14:03
 标题:无效婚姻的界定
内容:

    我与老公2012年结婚登记,婚后我发现他有股癣已经确诊,且有他手写给我的证明是婚前得的我并不知情,股癣在大腿根部有传染性,而且无法根治,使得我俩不可能有夫妻生活,我能起诉婚姻无效吗?【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另外财产我俩也有双方手写认可的协议,如果婚姻无效,财产是否可根据我俩字据分割。

回复部门:婚姻家庭   回复时间:2013-04-10 17:3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般情况下,医学上认定不应当结婚包括制定传染病,即《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剩余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由于您老公的股藓不属于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此不能作为无效婚姻认定。

  如果您双方在手写协议中约定了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方式,您可以据此分割。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楠律师

  20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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