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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王   提问时间: 2013-04-07 00:34
 标题:老百姓房屋出现问题怎么维权
内容:

    本人于2010年11月经过售楼员推荐购买保利玫瑰湾楼王位置141平米商品房一套,沙盘和房管局购房合同上也没有任何不利设施的标识。但2012年7月交房时发现房子前后两处设立变电站,同时在楼门前又加了黄色天然气危险管道,并在我所购房屋窗户前树立起三根冒着浓烟的烟囱。多次与开发商和物业沟通,开发商的客服经理推卸责任,说是市政配套强行建的这些设施,不予承认与解决。我们想让保利公司出示有关证明是市政局的行为,客服经理让我们去位于和平路20号的保利地产总部,找一个姓王的领导咨询。我们到了总公司却被门口的保安拦住,不许我们进入,说是要联系下领导,我们在公司门口等了三个多小时,直到公司下班也没让我们见到王姓领导。我们只是想问清楚事情的缘由,得到合理的解决方案,毕竟老百姓买一套房子不是容易的事情,我们不是要闹事,可是保利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待我们的态度让我们不能接受,深感老百姓维权难,因此在此寻求帮助,希望可以得到回复及帮助。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4-10 17:1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王姓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沙盘及购房合同均不无不利设施的标识,而开发商擅自更改小区规划的,属于开发商违约行为。您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或选择退房并要求开放商承担违约责任。如与开发商协商成的,您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楠律师

  2013年4月1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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