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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倪**   提问时间: 2013-03-25 16:09
 标题:关于供暖的问题
内容:

    供暖周期能不能增加一个月,提前半个月,延长半个月。太冷了,多少年了还总结不出经验吗?太不人性化了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3-03-27 08:32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倪忠利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尊敬的倪忠利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现将调查结果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对于您提出的把供暖时间延长的建议,在近几年的政府关怀下已经有了体现,我们也将适时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争取做到让百姓温暖过冬,人人满意。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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