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西区紫金山路紫桂苑居民。2007年小区物业被建工集团转包给天昊物业。该物业不负责任,业委会不起作用,尤其是小区保安更差。几年来数家被盗,2009年5月我的一辆新自行车在车棚被盗,价值870元。2012年3月我放在13楼家门口一辆新电动车的电池被盗,价值720元。现在建工集团物业要撤走,我向他们提出赔偿要求,因每年的物业费我都缴纳每平米1,5元。但他们说户外丢失东西一律不赔偿,我想不通。在小区里被盗的物品,物业公司应当有责任。他们的说法合理合法吗?请您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为您做出如下的解答。小区物业如果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定期巡防,以及维护小区的安全监控系统,使之能够正常运行的话。物业是不承担责任的。反之,则要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感谢您的参与!
允公律师事务所 董洋律师
201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