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你好:
感谢来信,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9〕21号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25号及《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6号等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建立城乡居民在一级医院和社区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发生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住院待遇标准:按照不同筹资水平,将参保人员的待遇划分为四类标准,一类待遇标准,按照47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400元和5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和55%。二类待遇标准,按照10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1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和55%。三类待遇标准,按照72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和50%。四类待遇标准,按照490元筹资标准参保的成年居民待遇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起付标准同一类待遇标准;报销比例分别为65%、55%和45%。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院与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在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含家庭病床)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它凭证)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刷卡,医院医保科人员通过网络读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信息,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医支字4-2号),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津人社局发〔2009〕23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在已经实行联网结算或报盘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只需支付个人应付部分的费用,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在尚未实行联网结算的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凭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和全部费用清单、病历或出院小结,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归集报销资料,统一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算完毕,并按规定支付报销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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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室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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